车主没有尽到对自身贵重物品的谨慎注意义务,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令俱乐部负责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车主11万余元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车主岑青松到哈曼皇宫洗浴俱乐部去消费,在保安的指领下将汽车停在该俱乐部100米外的公路边。后车辆被盗,岑青松诉至法院索赔。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辆被盗,车主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变更了一审判决,判令哈曼皇宫洗浴俱乐部负责人何某只需赔偿11.495万元。
2006年12月29日21时许,岑青松与朋友到何某经营的哈曼皇宫洗浴俱乐部沐浴,岑青松未将车停放在该俱乐部的专门免费停车库中,而是在该俱乐部保安的指领下,将车停在离该俱乐部100米处的某银行门口的公路边上。当晚23时30分,岑青松从哈曼皇宫洗浴俱乐部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车被盗,随即向重庆市公安机关报案,该车至今未找回。
岑青松的车辆购于2004年9月15日,购车价为25万元,车辆购置税缴税金额为21368元,车辆被盗时价值为22.99万元。2008年4月,岑青松将哈曼皇宫洗浴俱乐部负责人何某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岑青松在洗浴俱乐部保安的安排下,将车停放在公路边,表明岑青松与何某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何某应当对岑青松的车辆妥善保管,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九龙坡区法院于2009年10月21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某赔偿岑青松财产损失22.99万元。
何某对此不服,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27日,重庆市五中院进行了审理,认为岑青松在洗浴俱乐部保安的指领下将车停在公路边,何某未向岑青松发放停车证或者其他的保管凭证,未收取相应的停车费用,岑青松亦未向何某交付车辆钥匙,因此,岑青松与何某之间没有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岑青松在洗浴俱乐部消费停车,因此与何某建立了因消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关系。岑青松在此期间车辆丢失,何某应当对其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另一方面,岑青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未将车辆停放在洗浴俱乐部的专门免费停车库中,而是停在离该俱乐部100米之外的公路边,没有尽到对自身贵重物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重庆市五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于2010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何某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岑青松财产损失11.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