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出台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贾 君
3月14日下午,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沐浴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出(详见3月21日本报A1版)。据悉,这是上海市首次就预付费消费卡买卖行为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今后,随着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商家销售预付费消费卡时,商家擅自设定的不得延期、不得挂失等霸王条款将得到遏制。
工商调研———
广纳各界意见建议
近年来,因预付费消费卡导致的消费纠纷频发,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海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有记者介绍,预付费消费卡引发纠纷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在关闭、搬迁等情况下,对消费卡的使用后续处理不当;二是消费卡过期后余额无法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三是消费卡余额不足时需消费者继续大量充值使用,否则不享受消费卡优惠折扣;四是关于退卡事宜约定不明确,且多数消费卡存在不能退卡的情况。
该人士表示,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预付费消费卡时,没有与经营者进行事先约定或约定过于简单,且权利义务不均衡,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消费者在购买预付费消费卡时,能够事先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既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或避免相关消费纠纷的发生,也可以为消费者事后寻求救济提供确切的依据和支撑,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提供一份公正、公平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12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走访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和上海沐浴行业协会,调研行业现状,重点了解目前行业中预付费消费卡使用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今年1月上旬,在调研基础上,上海市工商局拟定示范文本意见征询稿初稿,由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和沐浴行业协会转发会员企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1月26日,上海市工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示范文本意见征询稿审稿讨论会,邀请部分消费者代表参与,听取消费者意见。2月11日,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沐浴行业协会共同召开示范文本意见征询稿定稿会,邀请该市7家从事美发美容、沐浴行业的企业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对重点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就合同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使整个合同文本更趋完善。
企业承诺———
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据了解,首批即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23家企业分别与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沐浴行业协会签订了《上海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自律承诺书》,承诺在销售预付费消费卡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并使用《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2011版)》,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约定,自觉做好预付费消费卡买卖的自律规范工作,自愿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沐浴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代表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使得消费者、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为清晰,对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都有好处。行业协会将在工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继续推行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向从业企业大力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机关也将加强对美发美容、沐浴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工商机关提醒消费者,今后在向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企业购买预付费消费卡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事先约定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消费争议提供解决的途径和依据。
内容分析———
设置6方面特色条款
记者了解到,合同示范文本针对预付费消费卡买卖中纠纷易发、多发的现象,开创性地设置了6个方面的特色条款:
一是针对消费投诉集中的美发美容、沐浴企业突然关闭、搬迁等情况,造成消费卡内尚未使用完的余额无法再使用的问题,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做好消费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明确消费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设有有效期的消费卡在实际使用过期后,多数存在卡内余额作废、不可再使用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对此,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消费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可向经营者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三是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式。在听取消费者意见时,部分消费者反映在享受优惠折扣的消费卡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时,经营者往往要求消费者再次充入一定数额后方可继续享受优惠折扣,否则按原价计算付费,使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循环充值,卡内余额永远无法使用完毕。对此,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消费者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
四是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针对消费卡退卡难且对退卡事宜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明确了因经营者和消费者原因终止使用消费卡的责任。因经营者原因终止、变更消费卡使用的,应得到消费者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时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全额退还卡内余额;因消费者原因退卡的,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协商选择扣除消费者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或者扣除消费者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换卡内余额,但消费者需承担相应退卡手续费。
五是规范经营者擅自提价行为。合同示范文本中设定了消费者价格保护条款,要求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少于半年)不得擅自提高服务价格,超过该约定期限后,由双方协商事先确定价格调整幅度,超过该调价幅度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首次明确消费卡遗失后可以挂失。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明确消费卡遗失后,可由本人及时向经营者挂失,经营者应为消费者补办新卡,继续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