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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用优惠券买的商品是否算特价商品
江苏消费网 (2010-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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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游 婕)商家向消费者承诺自己的产品是市场中最便宜的,如果消费者发现有更便宜的同种产品,商家愿对高出部分金额进行加倍返还。此后,消费者用优惠券以低价买到了同种产品,向商家加倍索赔时,遭对方拒绝。消费者将商家诉至法院。6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使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应视同为特价商品,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9年3月15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金源店)订购了50平方米的某品牌磁砖,单价为每平方米158元。双方签订分期付款的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甲方(即买方李女士)发现所购商品(必须是同品牌、同规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的价格高于北京地区其他市场(含超市),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乙方将高出部分加倍返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李女士预付了100元货款。

  此后后,李女士在另一家建材超市发现了同类磁砖,并用优惠券以12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了50平方米。李女士向居然之家金源店加倍索赔时,遭对方拒绝。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居然之家金源店退还已支付的100元,并加倍返还高出部分的价款3800元,同时赔偿自己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电话费在内共计4400元。

  居然之家金源店辩称,自己虽然承诺加倍返还价款,但该承诺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其他商家所销售的处理品和特价商品。李女士在另一家建材超市所购商品是特价商品,是她用了优惠券后才低价买到的,因此,不应加倍返还李女士价款。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所购商品是经过优惠后的特价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证明居然之家金源店违反了承诺。2009年9月,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6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力表示,本案中,李女士与居然之家金源店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点在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所购商品”是什么,即使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是否算特价商品。虽然李女士所提交的发票确能证明,其在另一家建材超市购买的瓷砖与在居然之家金源店所购买的瓷砖属同品牌、同规格的商品,但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之所以能以低于被告价格在另一家建材超市购买同种商品,是因为使用了优惠券,使得本身不属于处理品或特价品的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种商品,所以应视同为特价商品。因此,李女士在另一家建材超市所购得的瓷砖不属于合同中关于加倍返还货款约定的“所购商品”。故李女士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游 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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