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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多部新法规7月1日起实施
江苏消费网 (2010-0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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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7月1日起,有多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内容涉及保护公民权利、旅游服务、烟花爆竹等。本报选取几部予以介绍。

■保护公民权利免受侵害

  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法律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不仅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投诉时限为90天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实施。该《办法》增加了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能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更大程度上保障游客和旅游企业双方的权益,对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办法》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烟花爆竹标注安全警示语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

  标准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上须标注应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除外,如舞台烟花)、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以及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而其运输包装上则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标注,组合烟花还应标注“严禁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郑梦超/整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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