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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住宅被浸泡业主诉物业公司 法院判各自担责一半
江苏消费网 (2010-04-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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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合肥讯(孙新国 王 鹏 记者洪敬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位业主家的厨房下水管道处出现向上返水现象,物业公司人员处理后不久,下水管道再次漫水,导致家中被污水浸泡,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鉴定损失近9万元。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3月中旬,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业主与物业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据了解,2007年9月15日,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15幢101室业主储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同时约定,物业公司应处理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书面投诉及各项维修,安排保养和维修物业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2009年5月23日,储某家的厨房下水管道出现向上返水现象。储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处理。后储某外出离开了住所。同年8月28日,储某回到家,发现因厨房下水管道漫水,家中被污水浸泡,遂立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派人现场查看后,联系保险公司勘验现场并进行核损。储某委托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损失价值89830元。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09年12月22日,储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庐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该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该案中,业主储某曾就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况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应就该部位的管道疏通加强日常维修和养护,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应对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发生管道返水的部位位于业主房屋内,物业公司无法通过直观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业主储某长时间离开住所,对管道堵塞漫水造成的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一审判令该物业公司和储某各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和储某对此不服,均已提出上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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