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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不按约定供暖要减收或退还采暖费
江苏消费网 (2010-03-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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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 君)为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供热单位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应减收或者退还采暖费。

  据介绍,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从维护采暖用户、供热单位的基本权益出发,在总结北京市多年来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量供热用热诉讼案例,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采暖收费面积计算标准、采暖期时间、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外,还对解决供热采暖质量纠纷、明确供热采暖设施的管护责任、处理用户主张暂停供热等问题做出了约定,特别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细化。如:强调保护采暖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报修电话,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和处理采暖用户的诉求;对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详细规定,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针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和投诉,规定采暖用户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否则应该承担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此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3月24日至3月3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市民可通过在征求意见网页留言板上直接留言或发送邮件的方式,为该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见。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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