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2月1日,天津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市和平区某超市购买了70多元的商品。王女士觉得70多元的数额比较小,当时不急需发票,就没有凭购物小票去服务台开发票。前几天,当王女士拿着这张购物小票到该超市索取发票时,被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小票已经过期了。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董女士,超市的财务报税是按月进行的,购物后一个月内开发票便于管理,所有的超市都是这样要求的。另外,购物小票上已经注明了这一规定。王女士这才发现购物小票下方写着一行小字:“请一个月内持电脑小票换取发票。”
王女士想问,超市规定一个月内换取发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 答◆
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表示,超市的上述做法是不合法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允许经营者出售商品只在1个月之内开发票的条款。超市对购物小票设立1个月之内换发票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超市不能为了自己工作方便,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制定此条款。此外,超市这种行为涉嫌偷税漏税。顾客在消费后任何时间提出需开具发票,商家应该凭购物小票无条件开具。消费者遇到商家上述情况,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