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QQ聊天达成的合同被认定有效
江苏消费网 (2010-03-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刘 妍 本报记者 游 婕

  从广东省广州市送一条阿拉斯加雪橇犬到北京市接受训练,犬却莫名死亡,犬主刘女士将委托的管理人苏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损失6万余元。3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经过网络QQ聊天方式达成了寄养动物合同,由于管理人苏先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苏先生赔偿刘女士1.2万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诉讼案由

     家住广州市的刘女士诉称,2008年8月2日,她花2.4万元购买了两条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通过QQ上一个关于犬驯养的群认识了苏先生,得知他在北京市通州区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两人经过网上协商,决定由苏先生对其中一条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费。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一条雪橇犬运到北京,苏先生委托他人将犬接走。之后,两人每天在QQ中通报雪橇犬的情况。2009年4月11日,苏先生告诉刘女士,雪橇犬死在笼子里了。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最后雪橇犬由苏先生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火化。

  由于对雪橇犬死亡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苏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苏先生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表示,苏先生不认识刘女士,没有与她聊过天,更没有为其保管犬,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女士提交了汇入苏某账户的4500元电子银行记录、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刘女士可以知悉苏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并向其付款,同时QQ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由于苏先生不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他收到刘女士的款项有其他根据,所以法院认定刘女士与苏先生经QQ聊天协商,确立了刘女士的雪橇犬交苏先生管理、培训以便参加比赛的协议。在苏先生管理期间雪橇犬死亡,由于苏先生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合理义务,推定属于其保管不善,因此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苏先生赔偿刘女士1.2万元,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法官说法

网上协议应保存连贯证据

  针对本案情况,朝阳区法院主审法官程屹表示,现在,通过网络沟通达成意向、确立合同关系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使得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直接证据存在一定困难,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将协商和履行的全部过程的所有材料都保存下来,在诉讼中,全部间接证据相互连贯可以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 (游 婕)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