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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价签上标注欧元符号商家是否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0-03-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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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王先生一直使用某品牌手机。最近,他对手机中的地图导航软件产生兴趣,查看时获知,其金额标为“€49.99”。王先生以为是49.99元人民币,没注意数字前面那个符号是什么,就通过信用卡点击购买了。随后,王先生的手机收到信用卡中心发来的短信,称他的信用卡消费了49.99欧元。王先生看后赶紧给该品牌手机客服热线打电话,表示没有开通没有使用该软件,提出要退订。对方称该系统直接链接到国外,不能退订。王先生要求开具发票,对方答复不能开发票,并称符合国际规定。至于国际规定的内容,对方说无法提供。“既然来中国做生意,为什么不用人民币标价?”王先生想问,对方这种作法算不算消费陷阱?他该如何维权?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该品牌手机客服热线的说法没有依据,地图导航软件的供应商涉嫌欺诈,王先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刘亚军说,《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在我国,人民币具有商品结算的法定货币地位,商家在标注价格标签时应首选人民币作为结算单位。如果选用外币作为结算单位,商家应加以特殊注明,并告知消费者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即时汇率。此外,国内商品价签上标价为人民币单位已成为通常标识,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按人民币单位付账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消费习惯。在上述纠纷中,因地图导航软件的供应商未将欧元的标志进行特殊注明,消费者可以以商家侵害其知情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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