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消费者王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40%的款项。在报价时,装修公司将装修各项拆分成具体条目向王先生报价,且不允许他将报价单带走。因不了解行情,王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产生疑问。此后,通过市场调查王先生发现,该装修公司的报价明显超出市场水平,如某项装修市价只需200多元,该公司则报价1000元。当初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人员称该公司报价,对消费者是统一的。但通过与其他曾选择过此家装修公司服务的消费者交流,王先生了解到,该公司给他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消费者。
王先生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可以要求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装修公司以高于统一报价的价格收取其费用,是否属于欺诈?
◆回 答◆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阳认为,装修公司对王先生的产品报价明显超出产品自身价值,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王先生可以要求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但应支付装修公司已为其服务的费用。
徐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应具有相应构成要件,首先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其次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在上述纠纷中,装修公司利用王先生对装修行业不了解,以明显超出市场价的价格向其销售产品,已经满足了显失公平的相关构成要件,王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至于装修公司以超出统一价格的标准向其收取费用,徐阳表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装修公司曾向王先生承诺其报价属于统一价,但最终不履行,故其涉嫌价格欺诈。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