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0)——为什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大家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法制化。
免检制度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符合“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含3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等5个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质检部门提出产品免检申请,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这样做的立意出发点是为了节约检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激发企业的上进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知名度。这一做法体现了对生产者职业道德的尊重和信任,曾经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免检并不都是安全的。与此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随着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现免检企业身上,使得免检制度的弊端暴露出来,免检企业的社会责任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受到质疑。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集中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生产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企业曾经是质量信得过的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免检使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机会流入市场,给国家的质量信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立法更加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时,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的规定。
有关专家认为,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一个质的飞跃,真正打破了对免检产品的盲目崇拜,是一项及时的、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的重大举措。 (唐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