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14)——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近年来,如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进行有效监管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第一,严格实施生产报告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其他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时进行强制检验。第二,严格实施添加物备案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当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包括添加物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内容,使用的添加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第三,严格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应重点巡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持续具备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使用情况等项内容,详细记录日常巡查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的小作坊应采取以下措施,即: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对于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直至依法取缔;对小作坊的监管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专家认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还要鼓励其改变脏、乱、差状态,适时进行产业升级,提高食品产业等级,确保食品安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对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小作坊质量保障能力,促进规范发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以下优点,固定场所的经营环境、卫生状况优于街道上流动经营,街道上灰尘、汽车尾气等有害成分容易造成食品污染,而固定场所经营可以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找到食品摊贩要求退货或索赔;有利于促使食品摊贩提高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改善经营条件;有利于工商机关加强监管。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