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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停稳便开车门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
江苏消费网 (2009-08-26)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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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林美 薛庆元

江苏省江阴市一客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终审被判赔偿死者亲属28万余元

  本报南京讯 车辆未停稳售票员便打开车门,致使乘客下车后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驳回了客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客运公司赔偿乘客家属各类损失28万余元。

  死者周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人,年近花甲。2008年7月的一天上午,周某在江阴市东门车站购买了前往月城镇的车票,随后搭乘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车辆行驶至月城镇,驾驶员开始减速,准备靠边停车上下客人。在车辆未停稳时,售票员打开了车门,周某随即下车,由于车辆没有停稳,周某下车后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周某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江阴市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和售票员未保证旅客安全,周某自己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也未确保安全。2008年8月,周某的亲属以客运公司驾驶员和售票员违章操作致人死亡为由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6万余元。

  客运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周某死亡是由于自己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而造成,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该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无违章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周某虽然是在下车后倒地受伤,但从交管部门所做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周某下车倒地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其与客运公司的客运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售票员相对于乘客而言,对于安全运输具有更专业的知识和更强的保障义务,虽然周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未确保自身安全,但客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免除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2008年11月15日,江阴市法院一审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客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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