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日益增长和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公共服务供给有限的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规范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待完善。目前,大众的全民健身意识还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只占总人口的28%左右。今后,各级政府和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依法予以保障,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定、调整全民健身计划并组织、协调落实,定期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第二,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第三,结合不同人群,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四,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大力推动已有体育设施开放;第五、规范全民健身服务,保障全民健身安全,推动体育市场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其中在青少年方面,《条例》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并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对于农民,要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对于职工,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操等活动提出了义务性要求等。还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此外,《条例》更多地关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要求其管理单位结合自身条件为公众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并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此外,对于居民住宅区,也规定在其设计阶段,即考虑安排适当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对于占全国体育场地65.6%的学校体育设施,《条例》对其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提出了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系统全面立法的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互为补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全民健身的法规体系,是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