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下午,南京浦口桃园的一家小旅馆内,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跳楼者是一名18岁的少女,名叫晓敏。晓敏的父母说,女儿原本是南京某中专的三年级学生。事发后,他们到女儿学校整理遗物,意外收到了学校的“除名决定”。“决定”上说,晓敏自2008年9月1日开学以来,一直未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也未交纳本学年学费,班主任多次联系无果,因此,学校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她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晓敏的父母说,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女儿被除名,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并没有像其自称的那样,多次与学生及家长进行沟通,而是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方式。他们认为,女儿之所以跳楼自杀,就是因为收到了除名决定,精神压力过大。他们指责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和职责,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死亡赔偿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南京某中专却说,晓敏自杀的真实原因并不是她父母说的那样,她是因为跟男友吵架,一时冲动才做下傻事的,与学校没有关系。学校称,晓敏开学后不来报到,确实违反了学校纪律,影响很不好,因此学校对晓敏除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为查明真相,法院向当时处理此事的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材料。警方的调查显示,晓敏在跳楼前与男友张某发生了激烈争吵。据张某称,他跟晓敏是2008年8月底在新街口一家酒吧认识的,两人很快恋爱。他知道晓敏是南京某中专的学生,但从没见到晓敏去学校上学。事发当天,他跟晓敏因为感情上的事发生争吵,晓敏一时冲动做了傻事。事发后,晓敏的父母要求张某对晓敏的死亡负责,经派出所调解,12月底,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5万元,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同时还了解到,晓敏的父母在事发后对警方称,晓敏从2008年9月份开始在江宁区某美容院实习,一般两三天回家一趟,平时住在实习单位宿舍,实习以后谈了一个男朋友。2008年11月16日晚,晓敏在江浦住过一晚后就不知到哪里去了,后来一直联系不上,也没有回家。
法院认为,晓敏在学校开学后不按规定到校上学也不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却在校外与他人恋爱,恋爱期间因感情问题与男友发生争吵后未能理智解决矛盾,而是采取极端方式选择跳楼,根据晓敏当时的年龄和阅历,她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清楚的。学校是在晓敏死亡后才下发除名决定的,没有证据证明晓敏的死亡与学校下发除名决定有关。反观晓敏的父母,他们明明知道女儿在外面实习,平时不回家,而且还联系不上,却疏于监督和教育,对于悲剧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晓敏父母的诉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玄法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