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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医院私拆封存病历被起诉 经调解患者亲属获赔15.5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07-07-13)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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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怡平 李 建

本报石家庄讯 抢救患者时,医院的血糖检测仪无法通电;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当面封存病历。此后,在患者亲属未到场的情况下,医院单方面启封了病历。日前,私拆封存病历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医院被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5.5万元。

  据了解,2007年1月16日,张某因Ⅱ型糖尿病和肺部感染,住进定州市人民医院内一科接受治疗。1月25日早上,患者出现意识丧失、面色苍白、呕吐等症状,护士准备给患者测血糖,但测血糖仪器无法通电。在无明确血糖数值的情况下,值班医生考虑低血糖,并据此给张某注射50%的葡萄糖20ml,并静滴5%的葡萄糖500ml。此后,张某死亡。

  事发后,患者张某的家属与医院共同封存了其病历。之后,人民医院在病历档案袋上擅自增加了“封存一个月后自动解封”字样,并在患者家属未到场的情况下,启封了已封存的病历。

  患者家属认为,人民医院抢救错误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事后私自拆封病历,使病历真实性受到破坏,遂据此将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住院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2315.25元。

  人民医院认为,医院为查清患者死因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向家属送达了尸体解剖协议书,但遭到对方拒绝。在此情况下,院方拆封病历,主要是考虑要弄清患者死因。

  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人民医院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河北省保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缺少尸解后资料,依据现有材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不能做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被抢救时,人民医院在血糖值不明确的情况下,便判断患者系低血糖而注射葡萄糖,系违背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人民医院擅自将病历启封,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今年2月24日,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77746.0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8月初,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人民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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