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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收费商品是否使用起争议 酒店能否向顾客收费
江苏消费网 (2007-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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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春雷

◆提 问◆

  近日,陈先生一行人到河南省洛阳市出差,在当地某四星级酒店住宿一天。第二天早上,陈先生一行人退房,酒店服务员要求检查房间物品是否齐全。在检查完房间后,服务员告诉陈先生,他住的房间里,有一盒碧螺春茶叶不见了,该茶叶是收费商品,标价88元,且房间里的收费商品清单上标有碧螺春茶叶。陈先生称,自己没有饮用酒店提供的收费茶叶,入住时没有发现有茶叶,也没有留意收费商品清单的内容。陈先生认为,可能是上一个住宿此房间的客人饮用了茶叶,服务员在整理房间后忘记放置了。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因陈先生一行人要赶火车,只好交了88元茶叶款。

  陈先生想问,酒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回 答◆

  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酒店应该证明陈先生饮用了茶叶,才能向其收费。酒店房间的收费商品清单没有经过顾客的认可,不应该作为顾客已经使用该商品的收费证据。遇到这种情况,陈先生可以先付费,然后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机关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枝辉提醒顾客在入住酒店时,应对房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房间内的相关设施出现缺损等情况,应及时告知酒店服务人员并让其确认,以避免在结账时产生类似麻烦和纠纷。酒店在房间内放置收费商品时,应该提供清单,并经过顾客签字确认,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收费商品的外包装被拆封等情况,才可视为已经使用,并要求顾客按价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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