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股票代码:300023)存在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及2017年年报净利润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陕西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17年1月宝德股份子公司湖州庆汇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财税返还款1,059.60万元,占2016年度宝德股份经审计净利润的16.86%,达到临时公告标准,宝德股份直到2017年8月2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017年年报净利润披露不准确:2018年6月宝德股份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提了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增加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92.65万元。更正前宝德股份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导致宝德股份2017年度净利润多披露648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宝德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17年1月你公司子公司湖州庆汇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财税返还款1,059.60万元,占2016年度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86%,达到临时公告标准,你公司直到2017年8月2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2017年年报净利润披露不准确。2018年6月你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提了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增加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92.65万元。更正前你公司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导致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多披露648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