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2号)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存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永诚财险自2016年4月开始销售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医疗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为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障期间,向投保人出具多张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且保险期间连续的保单,第一年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并向投保人出具所有投保年度的保单,第二年保单生效前系统不再核保,保单自动生效。财务处理上,保单起保当日确认保费收入,未生效保单保费计入预收保费科目。公司官网对该产品宣传中有“为您连续提供最长为72个月的保险保障服务”的描述。
根据《保险法》第95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经查,永诚财险业务范围不包括长期健康保险,公司一次性出具多张保单且收取多年保费,对第二年保单不再核保的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负责人乔栋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了申辩意见,从该行为主观情况、造成的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请求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60条,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责令永诚财险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根据该法第171条,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对乔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法》第160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171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2号)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任仲成
当事人:乔栋
身份证号:42010219680826XXXX
职务:原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815弄22号3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诚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存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永诚财险自2016年4月开始销售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医疗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为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障期间,向投保人出具多张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且保险期间连续的保单,第一年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并向投保人出具所有投保年度的保单,第二年保单生效前系统不再核保,保单自动生效。财务处理上,保单起保当日确认保费收入,未生效保单保费计入预收保费科目。公司官网对该产品宣传中有“为您连续提供最长为72个月的保险保障服务”的描述。根据《保险法》第95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经查,永诚财险业务范围不包括长期健康保险,公司一次性出具多张保单且收取多年保费,对第二年保单不再核保的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负责人乔栋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了申辩意见,从该行为主观情况、造成的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请求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60条,我会决定责令永诚财险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根据该法第171条,我会决定对乔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