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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违法承保新业务 硬闯保监会监管函禁令红灯
江苏消费网 (2019-01-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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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3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存在在原保监会监管函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0万元。此外,孙大庆、李昂共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孙大庆对此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次要责任;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全部责任。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

  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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