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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宁波分公司电销违法销售误导 总经理遭警告
江苏消费网 (2018-12-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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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宁波保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18〕14号显示,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电销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未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范围的行为,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受到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甬银保监罚决字〔2018〕15号显示,时任公司总经理王春喜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春喜受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3月-6月期间,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10笔电销业务中,电销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使用混淆保险与储蓄概念等误导性话术、夸大保险责任等未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范围的行为。2017年10月,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对电销业务进行了自查整改,撤销电销中心,并处理相关责任人。时任公司总经理王春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销售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人民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王春喜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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