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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展销售宁波财务数据不真实 无证人员违法卖保险
江苏消费网 (2018-12-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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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9号),经查,平安创展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7年1月-11月,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委托1081名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涉及保费收入114.57万元。2017年11月起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停止了上述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业务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7年1月-7月,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通过虚列服务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04.26万元实际用于支付合作车商业务拓展费用。2017年8月起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卢军为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合作协议、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宁波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平安创展销售宁波分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卢军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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