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证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何坚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允许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亦不属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张某长期使用营业部办公室、与营业部其他员工协同拓展业务、与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营业部日常运营管理事项、原负责人何坚高长期异地履职,对营业部疏于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联讯证券的内部管理规定,联讯证券杭州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风控和人员等负有管理责任。营业部出现以上严重问题反映出联讯证券杭州分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存在缺陷,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联讯证券杭州分公司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联讯证券杭州分公司应强化合规风控意识,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浙江辖区营业部的合规风控管理。
原负责人何坚高长期异地履职,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何坚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五)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七)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自营业部2017年9月开业至2018年4月,允许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亦不属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张某长期使用营业部办公室、与营业部其他员工协同拓展业务、与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营业部日常运营管理事项。
二是营业部原负责人何坚高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长期异地履职,对营业部疏于管理。
按照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你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风控和人员等负有管理责任。营业部出现以上严重问题反映出你分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存在缺陷,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你分公司应强化合规风控意识,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浙江辖区营业部的合规风控管理。
你分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对何坚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何坚高:
经查,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你作为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长期异地履职,对营业部疏于管理,且未能制止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亦不属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张某使用营业部办公室、与营业部其他员工协同拓展业务等不当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8年12月2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机构监管处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