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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今年前11个月保险业罚款合计逾2亿元 远超去年全年处罚总额
江苏消费网 (2018-12-19)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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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延续此前严监管态势。

  据《证券日报》记者近期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前11个月,银保监会(含各派出机构)对保险业合计罚款超过2亿元,远超去年全年的1.5亿元。

  从处罚原因来看,“高频”处罚原因包括:财务数据不真实;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虚挂保险业务,套取资金;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较为“普遍”的处罚原因包括: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存在代签名的行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任用高管未向监管机关报告;临时负责人超期任职;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未缴存保证金或者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

  被罚原因“五花八门”

  整体来看,由于业务性质不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与保险中介被罚的原因差异较大。

  具体来看,《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涉及财产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有: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保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而人身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列费用;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

  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集中于利用执行保险中介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等;兼业代理的违规行为主要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个人代理、业外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未经许可从事对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等。

  针对上述不同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五类。

  仅11月份罚金低于千万元

  分季度来看,今年二季度,保险机构被罚金额最多。二季度,银保监会系统共对保险业出具罚单382张,较一季度增加77张,环比增长25.25%。二季度罚款金额也高于三季度。

  具体来看,二季度,银保监会系统共依法对保险业273家机构作出382次行政处罚,查处违规行为356项次,处罚425人次,罚款6369.7万元,撤销任职资格12人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4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2家次。

  从单月来看,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1月份-11月份,除11月份,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罚款未超过1000万元外,其他各月罚款额均超千万元。

  从不同保险机构来看,财险公司依然是被罚的重灾区。例如,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地方保监局合计对保险机构罚款5692万元,而财险公司被罚超过3000万元。

  实际上,财险公司被罚较多,一方面与车险竞争激烈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险企将商车费改红利用于车险费用恶性竞争有关。

  海通证券研报认为,近年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趋缓,而县域与乡村机动车将迎来高速增长阶段,与城市相比,县、乡地区客源分布将更为分散,财险公司对线下渠道布局密度的要求更高。人保财险等大型财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使得公司单个网点覆盖人数更多,有利于降低单客成本,进而降低公司综合费用率。而大批中小险企线下布局晚、资金投入有限,理赔场景如车辆定损、核保、核赔的发生需要险企及时反应,对线下渠道布局要求较高。二次费改后赔付率提升,财险公司短期承保盈利面临压力。加上综合费用率在价格调低的竞争环境下短期难以下降,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则面临销售费用和赔付率同时攀升的困境。

  今年年初,监管层就明确表示,有险企将商车费改红利用于车险费用恶性竞争,部分险企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将赔付节省的费用转投销售环节。财险公司无论是虚列费用、还是编制虚假材料,均与其在车险市场的“拼费用”不无关系。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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