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6日讯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步森股份”)26日午间公告称,该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上城法院已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相关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相关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在最高借款额度范围7,000万元内借款,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原告根据资金情况向被告出具最高借款额度范围内的借款,所有被告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合同还对借款利率、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回单显示,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原告分别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借款1,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据》一份,确认已通过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原告出借4,500万元款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
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上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上城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于上述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各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该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求判令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966万元)上城法院传唤步森股份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15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步森股份表示,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原告朱丹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诉讼应对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