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证券 » 曝光台 >> 正文

曝光台

保险师APP运营商孙公司违法编假报表 瞒3800万推广费
江苏消费网 (2018-07-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阅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浙江保监局今日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21号)显示,微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违法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根据处罚决定书,“保险师”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也是微易经纪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经纪全部股权。科技公司和微易经纪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微易经纪通过“保险师”APP推广保险产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保险师”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相应的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2016年6月-2017年12月,微易经纪按照“保险师”获取保费的27%的比例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科技公司向微易经纪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上述费用,微易经纪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列支1.84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44万元。上述技术服务费中,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保险师”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王玮华,时任微易经纪执行董事,负责微易经纪全面工作,直接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微易经纪、科技公司情况说明、合作协议、费用结算清单、发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王玮华、陈某等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保监局表示,微易经纪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微易经纪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王玮华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葛绍刚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