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千辛万苦,甚至差点赔上老命,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某,近日终于向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和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索回了属于自己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6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将这起案件作为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典型案件进行了披露。
监管严惩“存单变保单”
据了解,2016年10月,王某某和老伴儿的500万元拆迁款到账。面对巨款,老两口选择了最安全、最没有风险的银行存款。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自称是银行职工的王某君给王某某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存期5年,年利率5.5%,并承诺存钱半个月后就可以拿到13.5万元的利息,到了年底则能拿到全部利息27.5万元。
在各方证明和10余次的上门了解后,王某某相信了王某君银行职工的身份,也相信了这款“理财产品”到了年底就能拿到27.5万元的利息。直到2018年1月,27.5万元利息少了近8万元时,王某某才知道王某君是保险公司员工,“理财产品”是保险产品。随后,王某某进行了投诉。
中国银保监会调查发现,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所宣称的保险期间和年化收益率等内容与保险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欺骗投保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违反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由于案情严重,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银行均做出了严厉处罚,不仅罚款,还责令暂停新业务;不仅处罚当事人,还处罚多级责任人。
具体来看,责令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停止接受银行代理新业务1年并处罚款60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吴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总经理助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撤销任职资格。责令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改正,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地区所有机构停止接受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对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高某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副行长李某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行长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惩防并举规范保险销售
针对“存款变保单”,《中国消费者报》此前也报道了多起消费者投诉案件。显然,阳光人寿、中国银行上述违规行为并非个例。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银保监系统共接到保险消费投诉22651件,虽较去年同期下降9.90%,但仍在高位运行。“投诉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的市场运行情况也相互印证。”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比如人身险投诉中,销售纠纷问题比较集中,2017年因保险销售引发的投诉占人身险投诉的45.60%,其中误导保险责任或收益所导致的投诉又占销售纠纷投诉的八成以上。”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近期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
记者了解到,6月初,一份印有“特急”字样的文件下发至各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这则《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打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平台虚假宣传。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意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减少销售误导的发生。据悉,险企和保险中介机构已对公司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开展自查,梳理、排查信息发布现状,主动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个注意”防误导
针对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银保监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要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所谓混淆产品类型是指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夸大产品收益是指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隐瞒产品情况是指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在购买银保产品时,消费者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确认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了解产品信息。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如遇到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三是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对待回访,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是重视犹豫期权益。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