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 马先震) 今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责人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