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6月份以来截至昨日(6月14日)的这两周内,银保监会下发了52份针对保险行业的处罚函,其中多份处罚函直指买车险送礼等违规销售行为。
具体来看,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有4家大型财险公司的多家分支机构因为买车险送加油卡、抵扣积分等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而受到银保监会重罚,罚款金额均超过30万元。
除车险违规之外,6月份也有多家险企因为虚增费用、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理由受到监管处罚。
四险企因“送加油卡”被罚
6月份以来,多家险企因为车险经营过程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而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尤其是,6月1日重庆保监局连发4份监管函,直指三家财险公司分公司车险经营违规问题。
具体来看,6月14日,重庆保监局下发的渝保监罚〔2018〕24号处罚函表示,安盛天平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份至11月份,安盛天平重庆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安盛天平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江竟华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在稍早的6月8日,浙江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某大型险企杭州第三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该险企杭州第三营业部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开展了2017年“我和春天有个约会”春季系列活动。活动期间,杭州联合银行共销售该险企杭州第三营业部保单57件,保费206370.68元,向投保人赠送38600积分,积分兑换为该险企杭州第三营业部提供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38600元。
同样,湖南保监局6月7号下发的处罚函显示,另一家大型产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是购买积分折抵投保人保费。2017年1月份,该产险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购买积分,赠送给新渠道部123位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用于折抵其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合计金额96277.75元。二是采购充值油卡赠送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该产险公司长沙本部长沙直通业务部2017年8月份采购充值油卡合计金额183.75万元,赠送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
就今年车险处罚频发的现象,东北证券研报认为有以下几大原因:其一,车险是红海市场,险企间的手续费竞争尤为激烈;其二,商车二次费改落地后,部分险企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将赔付节省的费用转投销售环节;其三,为了迎合监管要求,调低费用率(调高赔付率)。
实际上,监管部门曾在去年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174号文),被认为是车险监管升级的标志,其中对恶性竞争、虚列费用、数据造假、违规赠礼,乃至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禁止。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的问题尤为突出,个别公司把赔付率下降带来的改革红利异化为竞争的本钱,导致车险费用水平居高不下。
个别险企虚列费用
实际上,在监管部门严打“给予投保客户合同以外的利益”的背景下,要实现暗送车险客户加油卡、打折积分券及各种礼品,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虚列费用”来实现。
例如,浙江保监局6月份下发的监管函显示,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9月份至2017年3月份,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累计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额634.9万元。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共计2379.37万元,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业务人员(“微店”店主)支付展业费用,其中向员工(A店店长)支付1629.62万元,向非员工(B店店长)支付749.75万元。
再如,大连保监局发现,某险企西岗支公司于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通过列支招待费的方式套取费用,向车行支付手续费,涉及金额18.04万元。
此外,江苏保监局发现某险企存在未如实记载保险事项的行为,该险企孙某拓展的20笔车险业务挂靠在多名未实际开展业务人员名下,涉及保费金额10万余元,佣金2万余元。
陈文辉表示,市场上有些公司存在承保理赔数据虚假、经营费用虚假问题,有些公司存在偿付能力虚假、资本信息虚假等问题,严重损害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也导致监管政策难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