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在内部审计中,发现汪少华等人涉嫌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随后报案。最终汪少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汪少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市,汉族,本科文化,原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少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市,汉族,本科文化,原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2年2月9日,经过多次增资后于2009年8月14日变更为非上市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系浙康某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被告人汪少华自2004年至2015年8月期间担任珍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珍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陈兴良于2008年开始担任珍诚公司中药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参茸滋补等产品的采购及销售。被告人陈兴良利用其担任珍诚公司中药事业部总经理职务便利,利用该公司平台、资源和设施等擅自经营同类中药材零售业务,从中牟取私利,期间为感谢被告人汪少华默许其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经营同类业务并牟取私利,其自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被告人汪少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6万元,被告人汪少华在被告人陈兴良女儿结婚时以红包随礼的方式退回30万元,其余款项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汪少华康某贝公司内部审计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被告人陈兴良打款给其的事实,并且在康恩贝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向兰溪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收到款项的事实,现已退出赃款226万元;被告人陈兴良于2016年11月6日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某诚公司退出人民币900万元,取得珍诚公司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少华担任珍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兴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少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兴良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汪少华退出赃款22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