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市公司A进行资产重组,收购D公司100%股权,并更名成为上市公司J。根据重组协议,D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D公司原股东需向A公司原股东进行补偿。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J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变魔术”,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负责具体实施。J公司通过少结转D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掩盖财务数据造假事实,J公司做了“善后”,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
东窗事发后,J公司多名董监高纷纷“喊冤”,声称“对公司造假行为不知情,对隐蔽的财务手段无法、无能力识别”,甚至“甩锅”给审计公司。
2017年,证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J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22名高管未勤勉尽责行为给予警告,共处罚款167万元。此外,对原董事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原财务总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