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青海保监局今日公布2018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保监罚〔2018〕1号)。据了解,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等三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经青海保监局核查,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2016年全年和2017年8-10月期间业务台账所记录570笔保单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业务台账未记录代理佣金和收取情况。刘文瑞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周红海对其中567笔保单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2017年8月至10月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中,有4笔保单留存的客户电话实际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手机号码,涉嫌编制虚假资料。刘文瑞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周红海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嘉运营业部、青海嘉业营业部负责人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刘文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公司提供的反馈意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回访电话录音、涉案保单抄件复印件、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称业务台账所记录570笔保单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系其员工个人行为;业务台账未记录代理佣金和收取情况系因使用总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编制虚假材料系因客户为个人隐私不愿提供联系方式;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系因不了解考试及相关政策,并请求减免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青海保监局表示,经复核认为:当事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对其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管控责任,其业务台账所记录570笔保单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未记录代理佣金和收取情况的事实确凿;客户不愿提供个人联系方式不能作为编制虚假联系方式的理由;当事人实际聘任负责人未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其高管任职资格。当事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其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行为依法应承担管理责任。当事人所申辩的理由不构成依法可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青海保监局对当事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上述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青海保监局对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决定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刘文瑞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周红海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青海保监局对决定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文瑞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周红海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青海保监局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决定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处四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文瑞予以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