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关岁末,都是保险公司冲刺业绩的重要关口,“开门红”活动成为一年一度最大的营销重头戏。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概念,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为此,保监会提醒,购买“开门红”产品时,应谨防“炒停”营销和夸大宣传等风险。这是继2017年底发布摸底人身险销售乱象之后,又一次跨年整治这一领域。
谨防“炒停”营销
1月3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开门红”保险销售的风险提示 》(以下简称“风险提示”)称,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保险保障产品越来越多,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风险。
据了解,“开门红”是保险销售领域特有的一个销售促销活动,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购买“开门红”产品。
而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保监会提醒,“请消费者理性消费,不盲从、不跟风,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保险,实现有效保障”。
与此同时,为获得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而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应了解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违规“炒停”将受重罚
去年以来,市场上“炒停”现象不断上演,监管也为此发布风险提示,并表示将对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例如,去年3月就有一则“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此后所有健康险转向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的新闻风靡朋友圈,保监会紧急发布《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称相关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此外,还有对人身险中快速返还型和附加万能险的保险产品影响巨大的“134号文”,各家险企按新规调整产品,借机试图打政策擦边球的声音也不时传出,部分险企营销人员借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面临停售而搞促销。
面对市场上不断有人借保险停售搞促销,保监会在2017年5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重罚“炒停”、夸大收益等行为,因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还会被追究责任。
2017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在人身保险行业组织开展“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其中就提到将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同时,将于2018年一季度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对相关业务合规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
可回溯制有望净化市场
一直以来,销售欺骗误导是保险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这不仅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1日起,保险行业开始执行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望解决销售误导问题。据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
保监会称,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可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通过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固化了(并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将对有效打击销售欺骗误导行为发挥积极作用,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牺牲了短期的保费规模,但换来的将是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这场从源头整治销售误导的行动,恰好给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了“休整期”,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精细化方向转变。此外,从投保群体的角度看,“双录”其实是给投保人更大的主动权,是将主动权交给投保人的思考逻辑,是本质上改变保险经营模式让“保险姓保”的又一亮点。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文 宋媛媛/制表
保险销售十条禁令一览
1.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政策做虚假宣传;
2.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3.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4. 理财产品、存款、基金份额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
5.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6. 因销售违法违规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7. 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等;
8. 保险机构及高管决策、组织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等;
9.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平台销售人身保险产品;
10. 因销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