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行业内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水平,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功能,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监会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阶段,修改内容已经起草完成,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涉及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即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即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对记者表示,尽管新办法并未公布,但在学界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会议上,业内人士对完善保障基金的管理都早有呼声。“保险保障基金是全行业共同的、为保证行业稳定所建立的基金,那么它在实施救助业务的时候就应该体现出‘回归保障’的导向。”
现行人身险7种费率简并为3种
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费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或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经达到1085亿元,在处置行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及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曾分别参与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两家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有效化解了行业风险。
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9月联合颁布的,随后通过对2004年最初版本的更新,进一步规范了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而最新的修改稿则遵循了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在保障基金征收费率中引入风险因素,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二是风险处置端口前移,进一步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业风险处置方面的作用。三是突出“保险业姓保”,更好地保护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来说,本次《办法》修改共新增3条,修改5条,修改后共7章39条。其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即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即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从国际上来看,保障基金筹集采用风险费率是主流趋势,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机制能够规避现行单一费率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在费率确定上,修改还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实行风险费率后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金额有所下降,降低保险公司负担;二是简并费率,将现行人身险的7种费率简并为3种费率,将财产险的3种费率简并为1种费率;三是财产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做相对较大幅度的下调,人身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做相对较小幅度的下调,以调整现有财产险保障基金余额大,人身险保障基金余额小,两者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郝演苏表示,保险保障基金是全行业共同的,为保证行业稳定所建立的基金,那么它在实施救助业务的时候就应该体现出“回归保障”的导向。
将降低万能险投连险救助比例
近两年来,万能险和投连险等非传统型保障产品(投资性质较高)发展较快,而在救助标准上,现行《办法》并未对传统保障型产品和非传统型保障产品作出区分,只规定:“人寿保险保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保单利益90%和80%为限”。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的精神,本次修改明确指出:降低万能险、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这种调整,郝演苏表示,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但它表现为直接救助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他进一步指出,“对于整体经营出现问题的险企,保障基金要对其实施救助的话,就会根据这家企业的业务结构做出相应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对万能险、投连险这种理财型产品自己进行判断了。”
此外,针对近两年出现的自保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形式,《办法》还明确指出:由于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险公司不同,其经营范围是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经营集团外的商业保险,因此,“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其实,就在上个月,保险保障基金就因拟出清中华联合保险股权一事上过“头条”。11月16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中华联合保险5.6335%股权。根据公告,上述股权共计8.62亿股,挂牌价为16.82亿元,相较资产评估值溢价36.08%。
当时,有业内专家评价,作为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在中华联合保险面临经营危机时介入,起到了救助保险公司、防止其破产的积极作用。现在中华联合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已经理顺,股东运行状态良好,自然可以“功成身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