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28日消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共计收到湖南保监局下发的11张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存在向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报销了该笔费用等违法行为,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其罚款合计31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黄光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吴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作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对其行为在活动开展及费用预支环节予以审批,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罚款7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李艳、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许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报销解决。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余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湖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罚款13万元。湖南保监局对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助理周孟龙,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吴伟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
处罚情况如下: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公司,对上述行为在活动开展及费用预支环节予以审批,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罚款7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你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公司罚款5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 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光辉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黄光辉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伟锋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吴伟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 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吴乐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乐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5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承保保单号为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台救护车。该10台救护车行驶证上车辆种类均为“小型专业客车”,使用性质为“救护”,精友系统反馈的车型信息均为“特种车类”,应按“特种车三类”进行承保。但公司实际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拟对公司给予罚款12万元。
二、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公司罚款7万元。
三、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公司罚款12万元。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合计31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罚款13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报销解决。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余坚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周孟龙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彭建德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彭建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许露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许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作为刚接手分管客服工作的总经理助理,在活动申请报告上签字,但报告内容完全是围绕VIP客户开展的客户节宣传活动,许露在报告上签字时未看到具体活动方案,也未接受具体汇报,因此,其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故请求撤销对本人的处罚。
湖南保监局认为:在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向岳阳市分公司提交的《关于订购中国人民保险2016年客户节活动物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许露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并签名,许露称本人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许露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许露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李艳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艳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李艳申辩称:因费用报销手续不全,在《呈批件(签报)》上补签字。同时,该活动方案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实质性审核,事先不知情,只是根据财务报销流程需要进行了补签字。由于财务报销系统流程中该费用全部归集到车险,只对该费用是否超过该单位月度额度负责,对该费用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请求撤销对本人的处罚。
湖南保监局认为:在李艳签字审批的《呈批件(签报)》中,明确记载有“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的内容。李艳签字的《湘阴支公司2016年客户节活动方案》中,更详细列明了活动内容及油卡赠送标准。李艳辩称的对费用真实情况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辩称事后才补签字,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因此,对李艳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