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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电瓶车肇事 保险公司不担赔偿责任
江苏消费网 (2017-11-18)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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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不该骑车,也不该跑……”10月23日上午,在浙江海盐人保财险营业大厅,当邱某听完理赔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解释,得知酒后驾驶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后,非常后悔。

  虽然被保险人邱某对酒驾拒赔的告知没有提出异议,但由于这是浙江省海盐人保财险开办电瓶车业务以来发生的首起酒驾索赔案件,因此,该公司非常重视,专门向交警部门了解了情况,经办案民警介绍,方知这起案件很“特殊”,不仅是醉驾逃逸,还合伙欺骗民警,误导警方调查。

  为朋友“演戏”被拆穿

  事情得从4个月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6月17日晚上8点多,海盐交警大队沈荡中队接到报警,报警人何女士称自己被撞了,肇事者逃了。民警随后赶到事发现场沈荡镇聚金村绿园农庄门口,现场除了何女士一家三口,还有男子罗某。何女士的脚有些受伤,但没有大碍,她指着罗某说:“就是他朋友撞的。”一听这话,罗某赶紧辩解:“那个人不是我朋友,就是个黑车司机,我从沈荡汽车站坐他车的。”

  何女士和罗某口中的“他”是个中年男子,当时骑着一辆电瓶车,罗某坐在后座。何女士也骑着电瓶车,在路口准备转弯时,罗某乘坐的那辆电瓶车撞向了她。“当时,开车的那个人把我们和车扶起来,然后接了个电话,还跟朋友(罗某)说了几句,就走了。”

  当时民警也提醒罗某,要如实回答,不能撒谎,否则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罗某则一脸严肃,自称学法律的,非常懂法,不会做违法的事,他坚称和骑车载他的男子不认识,双方只是司机和乘客的关系。说起对方的体貌特征,罗某说,40岁左右,着黑色外套。

  罗某称是坐最后一班公交车从海盐市区到沈荡,到达沈荡汽车站的时间是晚上7点半,然后坐上黑车司机的电瓶车去聚金村。

  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展开进一步调查,罗某渐渐露出马脚。“汽车站的监控视频里根本就没发现罗某,而且海盐到沈荡的末班公交车也不是晚上7点半到站。”办案民警回忆该案时对理赔人员说,事实上,罗某是从一家饭馆出来,再坐上一辆电瓶车,“他应该与骑车人熟悉,视频里,他还把手搭在对方的肩膀上。”

  面对视频证据和民警追问,罗某眼看“纸包不住火”,最后承认骑车载他的男子不是黑车司机,而是其朋友邱某。当晚,邱某在罗某的陪同下前来投案,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当晚两人同在一家饭馆喝酒,散席后,邱某骑车载罗某回家,不想途中与何女士的电瓶车碰撞。因为怕承担责任,他就悄然逃离,留下朋友罗某“打掩护”。邱某自称只喝二两白酒,不过在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结果为13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而罗某为了帮朋友解脱,话里话外一直在误导警方,企图让民警相信他,邱某明明穿着白色外套,他也“黑白颠倒”,说成黑色。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均不得酒后驾驶,违反者会被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中,邱某不仅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还要因为酒驾受到处罚。

  酒驾肇事保险不担赔偿责任

  邱某虽然于今年5月向海盐人保财险购买了含有电瓶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组合产品“吉祥三保”,有索赔权,但该险种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伤者何女士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邱某自担赔偿责任。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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