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江苏保监局五张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6、57、58、59、60号),剑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虚构工资事项套取费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费用、自查报告内容不实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对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的四名高管亦分别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0号),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虚构工资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南京银保本部通过工资列表中的“激励费用二”发放相应报酬13.77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档案整理工作的4名人员报酬5万元,余款8.77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二是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银保渠道营业费用部分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宣传费通过购买发票或有价卡券报销,累计金额472.9万元,报销实得款项用于日常招待、公务消费等相关费用。
三是“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内容不实。2016年9月,该公司向江苏保监局报送的《信泰保险江苏分公司关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的报告》(信泰苏发〔2016〕1**号)中反映涉及南京银保本部虚列费用的金额为58.4万元,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江苏保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王世恩、宋婧、朱岩芹、聂建强分别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银保部经理、南京银保本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江苏保监局分别对四人下发处罚决定书(﹝2017﹞56、57、58、59号)。
江苏保监局表示,王世恩对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世恩作出警告并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宋婧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宋婧作出警告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朱岩芹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朱岩芹作出警告并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聂建强对上述第二、三项行为负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聂建强作出警告并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