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11月3日头版头条报道截图
■王远未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个人健康险,尚在保障日期内,没想到理赔竟然被拒赔。原来,自己的保单不仅被修改了保障日期,连投保人也变成了某个公益协会。近日,沈阳消费者谢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怪事。该事件的“联合导演”,是远在千里之外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和位于南京市高新区的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
保障期内的保单竟“失效”
近日,谢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2016年8月16日,他在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的新一站保险网上买了一款名为“新一站健康天使疾病门急诊报销保险”的个人健康险,保费为500元,为期一年,保障日期从2016年9月15日00时至2017年9月14日24时。
9月14日,谢先生因肛瘘至当地医院就诊,同时向新一站保险网提出理赔申请。然而,谢先生却被告知,其购买的“团体人身险”已超出保障日期,不能理赔。
自己9月14日就诊,尚在保障期限内,咋就过期了?心生疑虑的谢先生立即登录新一站保险网,将标注有保障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00时至2017年9月14日24时”的页面截屏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之后,谢先生一边接受治疗,一边与新一站保险网方面交涉。没想到几日后,谢先生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自己保单的保障日期被改成了“2016年8月26日00时至2017年8月25日24时”。根据现有的日期,直接将谢先生此次就诊排除在理赔范围外。“这显然是赖赔。”谢先生要求,新一站保险网及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赔偿一半的治疗费1000元,遭到对方拒绝。
谁篡改了保单的保障期
记者登录新一站保险网,查询谢先生购买的“新一站健康天使疾病门急诊报销保险”的相关条款,其中约定,“保单生效时间由保险费用支付时间确定:支付时间为当月15日24时之后的,投保成功后,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5日零时”。
根据谢先生截屏保留的材料显示,其保单支付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21:45分。按照约定,谢先生购买的这份保期一年的保单,其生效时间应为次月15日零时,即2016年9月15日零时,结束日期应为2017年9月14日24时;而现在保单页面显示的保障日期提前17天结束了投保人谢先生的保障期。
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陈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诉人在其保险公司系统里的保单肯定没有被篡改。因为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严格的流程,不仅新一站保险网无法对生效保单进行修改,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也没修改保单的权限。“尤其是保障期限等合同要件,只有太平洋人寿总公司经过层层审批后,才有修改权限”。
此保单非“正式保单”?
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国婷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新一站保险网只是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本身没有保险产品,其网页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单。
记者登录该新一站保险网看到,在谢先生投保的“新一站健康天使疾病门急诊报销保险”的“订单详情”页面中,其内容十分翔实,“保单明细”“保障期限”“投保人信息”“保障内容”“投保人问卷”“投保声明”等保单重要元素无一缺席,分明就是一份正式保单的模样。
但实际上,按照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的解释,这并非谢先生的“正式保单”,需“点击下载”才可生成。
记者按照其提示操作后,却下载了一份无锡市太平洋寿险分公司的《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凭证》,其投保人为“浦口区新一站公益协会”,并非前述新一站网站页面显示的谢先生本人。“新一站健康天使疾病急门诊报销保险”的个人健康险也变成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日期正是后来被修改成的“2016年8月26日00时至2017年8月25日24时”。
在谢先生看来,这是两份风马牛不相及的保单,可在新一站保险网上,对“隐藏”的这份保险凭证并无有效提示。
“个险”变“团险”之谜
据了解,谢先生生活在在千里之外的沈阳,与投保人“浦口新一站公益协会”并无任何瓜葛,为何个人健康险摇身一变成了团险单,他自己也是一头雾水。
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国婷丽承认客户谢先生确实投保的是个人健康险。而以团险出单,是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方面为了“走程序方便”。
国婷丽解释称,浦口新一站公益协会是一家公益性组织,他们与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沟通时,对方认为协会可以作为一个投保的集合体来操作。“很多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这样操作团险是否可行,需要保险公司一起来解释,才更专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保险人士分析,保险代理机构热衷于把个人险放在团险里出单,有其利益的考量。“团单保费一般都比个人单便宜,但保障比个人保单少。最重要的是,团单一般来说佣金都比个人保单高,有的高达35%。这也是保险代理机构热衷于把个人险单想方设法走团单的一个现实而重要的因素。”
无锡太平洋寿险分公司营运部副总经理周明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是总公司委托销售保险的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与该公司有严谨的委托代理协议。就新一站保险网以公益协会的名义组织外面不相干的投保人出团险单一事,周明认为,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涉嫌越权代理”。
代理机构行为涉嫌违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刘金峰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等。该事件中,投保人、生效日期、保障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件,团险和个人险在风险程度及费用上也有区别。隐瞒保单重要事实,会对理赔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刘金峰认为,《保险法》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也有所体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上述隐瞒、篡改等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目前,记者获悉,新一站保险代理公司已与谢先生达成一致,“奖励”谢先生1000元。该公司解释此“奖励”是因为谢先生指出新一站保险网在保障期限等方面修改存在问题。
浦口区民政局政权科工作人员也表示,公益协会因其公益性质,不能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将对新一站公益协会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进一步调查后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