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年5月26日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向市场征求意见,时隔4个多月的时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新规正式出炉。10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告,公告中对多条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新增养老金享受网下优先配售权等。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落地有助于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养老金享网下优先配售权
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新增养老金作为优先配售对象无疑是此次修订该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
据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显示,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与此同时,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对比证监会在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后发现,新修订的内容将养老金纳入优先配售对象的范围。独立评论人布娜新认为,在网下配售环节安排养老金享有优先配售权与养老金入市的背景有关,从中长期看,公募、社保、保险和企业年金的配售比例会因为养老金的进入而做适当调整,具体因不同的发行人而异。
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则表示,把养老金作为优先配售对象,保障养老金有足够的机会来参与新股新债的发行,保证它们有稳定的投资渠道,也是促进市场长期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把这些份额划给机构投资者,也使得新股上市之后连涨连跌的这种大幅波动情况得到逐步缓解。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称,当前养老金进入股市的资金规模较低,通过修订配售管理办法,既是为养老金加速入市提供支持,亦有助于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完善可转债等发行方式
在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完善可转债发行方式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一出引起市场极高的关注度,业内人士称,有利于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
具体来看,最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布娜新表示,“后缴款”模式可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避免出现“前缴款模式”给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的大冲击,对可转债这个产品本身也算利好。宋清辉认为,完善可转债发行方式的原因,与可转债中签率比较低有关。此举也会对机构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倒逼机构调整产品模式等。
实际上,在今年9月8日,在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公布了证监会调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据常德鹏介绍,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元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此外,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调整为采用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
常德鹏表示,此次调整以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与此同时,为配合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改造工作也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自公布之日起将按新规发行。
王剑辉认为,由于对非公开发行政策的调整,同时对创新品种,包括可转债、可交换债品种的鼓励,使得可转债、可交换债会迎来逐步增长,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迎来加速成长的时期。可转债、可交换债大致的特性比较相似,基本能够满足长期机构投资的需求,同时具有股权增长的特性,适合长期投资者的长期持有,并且对改善市场的投资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布娜新也认为,在再融资政策没有收紧之前,可转债一直处于被低估状态,此次办法修订加之再融资趋严,可转债产品或会在短期内呈现井喷态势。
意在规范申购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修订的条款还对打新者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约束。有分析称修订的条款弥补了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的弃购等问题,有利于规范申购市场。
据了解,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王剑辉认为,一级市场申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申购成功但弃购的情况,而这种弃购其实与市场的短期波动有关,导致申购市场秩序受到一定影响。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申购市场,使得申购市场更为有序,同时也减少投机行为,希望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做出成熟的决策,而不是只为短期的投机考虑。王剑辉补充道,“此次修订也有变通的地方,诸如以前要在申购之前就把资金押上,而现在改为申购成功之后按时缴纳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安排,这样减少了机构或者个人资金短期流动的压力”。
宋清辉坦言,主要是为了弥补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的弃购等问题。因此,网上投资者要了解新股申购规则和程序,在新股申购后,时刻留意打新结果,有空看看自己的账户,查询持仓情况,一旦有新股中签,要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股票账户。
此外,除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第十条第四款删除外,还对内容新增条款。诸如,除该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同时,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王剑辉表示,新增该条款是为了鼓励投资者对可转债的申购。上述修改的措施中申购成功而不去执行会有6个月内不得参与的限制,同时也鼓励创新性的投资品种,因此也使得申购可转债的实际成本下降,会节省很多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宋清辉则认为,是为IPO创造宽松氛围,进一步缩短新股上市进程,同时提高参与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资金的灵活运转。
“此次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是从源头上治理、规范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使市场继续向健康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结构上促进市场的改善,使得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方面能够更为平衡。同时使投资者行为得到一定的规范,促进长期投资文化的逐步形成,也是间接稳定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王剑辉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