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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送餐途中出事故 安全意识要提高
江苏消费网 (2017-09-21)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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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众多外卖网络平台的出现,餐饮外卖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路面上也涌现出众多身着送餐服、骑着电动车拼命赶时间的送餐员们,但随之而来的是与外卖配送相关的交通事故频发,凸显餐饮外卖行业中存在的众多法律及安全风险。

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送餐员身残还需自担责

小张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外卖送餐员,2017年1月,小张骑公司配备的电动自行车送外卖,路上与宋女士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小张连人带车倒地导致身体受伤,经救治仍落下伤残,本次事故最终认定小张负主要责任。因经济困难,且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不认可小张在事故发生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小张选择起诉宋女士及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但小张表示家中还有母亲及年幼的一双儿女需要抚养,因自身在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故自己也要就事故损失承担对应的责任,现在自己身残,获赔数额远远难以弥补损失。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小张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向直接侵权人索赔。但因为小张在本次事故发生中存在主要过错,亦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现实生活中,外卖送餐人员普遍安全意识薄弱,建议专职送餐员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另,送餐途中遵守交通规则,虽然送餐对时间要求高,但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做到文明出行。

送餐员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刑

小刘是一家公司的外卖送餐员,但是一直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驾驶普通摩托车与丁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丁先生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小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两个月后小刘经公安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但丁先生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请求对小刘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宁先生要求从重处罚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上述因素,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1年。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据此可知,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驾驶人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刘不仅因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符合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送餐员车辆分为单位统一配置与送餐员自带两类,车型以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为主,不仅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部分二轮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但大部分送餐员并没有将摩托车或电动车视为机动车,驾驶无照车辆出行及无证驾驶情形十分普遍,建议从事餐饮外卖行业的单位需加强车辆管理与机动车驾驶资格审查。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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