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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快返还理财险被封杀 炒停促销风起
江苏消费网 (2017-09-20)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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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月1日起,人身险中快速返还型和附加万能型保险产品将面临停售。停售大限逼近,各家险企正在按新规调整产品,借机试图打政策擦边球的声音也不时传出。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部分险企营销人员正在借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面临停售而搞促销。对此,有保险专家提醒,借停售搞促销有误导之嫌,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

  停售大限已逼近

  5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134号文)。134号文主要针对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等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和产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134号文对保险产品影响比较大,且颇为引人注目的规定有: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五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缴保险费的20%;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另外,保监会表示,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134号文不符的,以134号文为准。134号文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134号文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市场普遍认为人身险的寒冬将至。据了解,近年来,人身险市场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在于理财型保险拉动保费规模增长。面对“保险业姓保”的行业主导思路,理财型保险尤其是快速返还型理财保险将明显“瘦身”。

  正如以上两项规定主要影响的是人身险中快速返还型和附加万能险的保险产品,134号文实施后,这两类保险产品将面临停售的困境。各险企只能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才有望渡过这一寒冬。

  储备新品问题犹存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险企正在积极备战,忙于推出新产品,并不断向监管部门申报。据媒体报道,近期有多家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新产品申请,但不少产品因诸多问题而被“退回”。对此,北京商报记者也向险企负责人求证,他们对此并没有否认,申报的新产品多是不符合134号文规定,或是打擦边球试探监管的力度。

  具体来说,134号文中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此,保险公司在设计新产品时就不采取“主险+附加万能险”的形式,而是推出“寿险主险+万能险主险”双主险模式。也有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将主险和附加险进行调换,主险设置成万能、投连险产品,附加险置换为年金保险。

  对此,134号文中也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部分保险公司在设计新产品时仍存在许多问题。今年,保监会曾向一家保险公司下发的监管函指出,该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缴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保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另外,据保监会监管函显示,目前保险公司产品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产品条款表述不合规、产品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理、产品条款设计不公平等问题。

  借炒停搞促销风起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炒停”现象不断上演。近日,一些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号称产品在134号文件实施后便停售或者价格会提高,以此来推销保险产品。

  “停售!停售!停售!应保监会134号文件,某某产品10月1日将挥泪退市,此后绝无仅有,错过后悔一辈子。”“今天你犹豫一下,本来15天就可以返还的保险,之后要五年才能返还。”一位保险销售人员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道:“因为保监会出了一个134号文件,以后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如现在的好,甚至会停售,现在的保险产品你存1万,每年都能拿到分红,10月1日以后再买的话就要等五年才能拿到返还的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这类现象有一些确实是监管规定的要求,但134号文件只是说限制原来的短期业务,还有在预定费率受限的情况下以万能险变相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做法也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理解为“十一”之后消费者的利益将降低。事实上,多发展长期的、保障性更强的产品更有利于提升对于消费者的价值。

  另外,一位大病保险的销售人员发的朋友圈最近也被疯传。销售人员在朋友圈中提到,“134号文件已经下来了,甲状腺癌不再被列入重大疾病,抽烟的人和有家族病史的都要加保费,要买保险的抓紧了。”

  134号文中规定:“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分析人士指出,134号文实施以后吸烟的人有可能会增加保费,但是甲状腺癌不再被列入重大疾病134号文里完全没有提及。

  一位资深保险行业专家表示,当前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确实会因134号文而在10月1日后改变形态,但保险销售人员不能为了借政策冲业绩而歪曲解读,有意误导。消费者也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铤而走险将被惩处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炒作销售现象早已明令禁止。2011年,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明令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使用“停售”等概念。《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

  同时,对于利用“停售”等概念进行宣传炒作和销售误导的行为,保监会在《意见》中对惩罚措施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一旦发现有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保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今年3月6日,保监会在《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一风险提示文中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表示,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防止“断崖式”的业绩下跌,监管部门给了一个缓冲期。有个别的销售人员确实理解不当,这是缓冲期必然出现的现象。事实上,这类理财型产品确实会停。另外,目前所有保险公司10月1日新产品没有推出,以后还是要以长期的保障型产品为主。

  “监管部门也要考虑,能否在费率市场化方面力度更大一些,让保险公司有更充分的产品定价权,这样在竞争的作用下,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样会尽可能提高对消费者的投资回报,提高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朱俊生建议。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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