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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保险该怎么赔?
江苏消费网 (2017-09-1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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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浐灞 航天

  典型案例

  据报道,今年8月3日下午,浙江某地发生一起六岁小男孩向观光电梯控制板撒尿导致自伤的事故(下文称“案例一”)。对此起事故,央视、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监控录像显示,小男孩是在下午4点14分进入电梯,电梯在上行过程中,往电梯控制主板位置撒尿。据相关资料介绍,电梯是不防水的。电梯虽然是不锈钢部件,但在电梯轿厢顶部和底部都会安装旭东电子元件,当这些电子元件遇到水后就会失效。另外,电梯井道内部也有很多轨道,遇到水后会发生漏电。

  针对类似于尿停等非常见原因引发的电梯事故,笔者又搜集了几则一并研究。例如,今年7月25日某地小区电梯发生爆炸事故,电梯大理石门套掉落砸中一名大妈。监控显示,该大妈用一个水杯子放在电梯门旁诱发事故。再如,2016年2月3日某地发生一起电梯事故,遇难人酒后踹开电梯门进入电梯,随后直接掉进天井。

  赔偿分歧

  假设案例一涉案电梯的管理主体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就该保险是否赔偿问题,笔者与多家经营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相关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进行了交流,不同的人员给予的答案不但不一致,存在悬殊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电梯责任保险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尽管说在此起电梯事故中,受害人、致害人都是六岁小男孩,但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电梯的业主单位或者投保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电梯制造、销售、维修等公司视情况进行赔偿。笔者也阅读了该公司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部分中,未提及受害人故意行为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电梯责任保险不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此案件是受害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笔者也阅读了该公司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部分中,明确规定“受害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属于免责情形。

  第三种意见认为,需要上报总公司来决定,可以考虑通融赔付。

  针对同一起电梯事故,就电梯责任保险是否赔偿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给出了不同的回答。笔者又继续收集了多家保险公司经营的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分析。究其根源在于,同一种保险产品,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不一致。

  意见和建议

  多部门联动,构筑电梯安全网络

  案例一的电梯事故,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广泛热议。归纳起来,公众的意见集中于三种观点:1.家长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肇事的孩子毕竟才六岁,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责任能力,故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负有绝对的、不可推卸的责任。2.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梯控制面板所处的位置有缺陷,比如位置高低、防范控制面板应当设置保护装置,所以电梯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众广泛参与议论,反映了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关心程度,伴随着高层建筑比例的持续扩大,电梯安全的确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针对电梯安全问题,本文从促进电梯责任保险经营的视角切入,通过提高电梯责任经营能力,促进电梯安全运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是完善产品设计,尝试行业标准。电梯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是电梯责任保险经营的第一步,反映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针对案例一的案情,电梯责任保险是否予以赔偿,之所以出现不同的保险公司给予不同的答复,根源在于保险条款设计不一样。

  公开资料显示,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商店、办公楼、企业、旅店、医院、学校等处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都可以根据需求进行投保,一般作为场所责任保险的附加内容予以扩展承保,也可以应客户需求设计专门的保险方案予以承保。电梯责任保险主要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安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者运载财产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上述在保险责任表述上基本一致,但是具体列举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范围悬殊。例如,对于本案中受害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超载等情形,有的保险公司列为保险责任,有的保险公司列为除外责任,有的保险公司不涉及。对于同一款保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不一致,有利的一面是反映了各家不同保险公司对风险判断不一样,但是在保费接近的前提下,产品表述差异性悬殊,不利于保险公司内部进行展业培训,不利于保险行业对外开展营销。所以,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牵头,建立保险行业统一的风险数据库,拟定类似于其他行业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二是依靠技术手段,遏制事故发生。对于已经开展了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建议开展两项工作:第一,在承保以前,要对电梯的技术性能以及保养情况全面了解,建立电梯保养档案;第二,通过在电梯内安装摄像头等电子产品,将电梯内画面实时传递给电梯的业主、维修人员和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具体业务人员的手机,以便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对电梯的安全状况实时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发现承保电梯维修保养存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电梯业主单位或者维修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对承保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于无视整改通知书的单位,保险公司一方面积极将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另一方面,将此情况作为保费浮动的依据,以经济手段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义务人切实负起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从电梯监管规定制度设计看,已经对电梯监控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落实。例如,西部某省会城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4日公布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食品监控设施”,第53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通讯网络覆盖”。再如,《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第13条规定“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第14条规定“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数据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装置。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远程检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并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上述监管规定看,是建立在电梯监管部门和电梯使用等被监管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而保险公司与电梯使用等机构之间是平行的横向关系,但是可以借用监管部门营造的良好氛围,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手段。

  三是加强行业共享,发挥保障功能。保险行业是由众多的保险公司构建的,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功能,往往是每家保险公司都要发挥作用,需要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支持,但是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说,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能力,一方面切实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减少甚至杜绝了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产生了喜人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伴随着风险事故的减少,势必会降低保险赔付,自然会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为了实现社会效益和行业利益的最大化,建议由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牵头,集行业之智慧,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研究,完成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完成保险合同完善和修订工作,完成风险预防措施的拟定和实施工作。

  伴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高层建筑的涌现,电梯与人民的生活关系越密切,电梯安全问题也成为关系到人们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的一件大事情,确保电梯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固然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健全一种机制,确保电梯生产、保养、监管和保险公司联动,共同在电梯安全领域构筑一道安全网络和屏障。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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