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王晗)私募基金严监管之风愈演愈烈。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资质、产品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行为规范进行重审,并强调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依法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蓬勃发展,私募市场鱼龙混杂、投资项目参差不齐,部分没有合格资质的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违约跑路现象频发。对于上述乱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截至目前已有174家机构被监管列入黑名单,其中的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需要备案外,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需要及时备案,通知表示,未能及时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资金来源不明也成为近期监管罚单重灾区,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主要面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私募机构资金募集人群有限,投资资金门槛较高,部分没能达到基金成立要求的私募机构常常会通过向市场上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于上述情形,通知表示,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