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许晨辉)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升级。8月30日,保监会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 将以28项措施联合惩戒保险领域失信行为,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了解,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具体来看,《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5个方面,核心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加强监管、部分消费行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六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据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在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方面,将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也会受到联合限制。
例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此外,惩戒对象还将在部分消费行为、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受限。罗青介绍,将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等。
《备忘录》明确,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保监会。
不过,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也有时间期限,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也可不再接受联合惩戒。在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方面,《备忘录》显示,保监会在向各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做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另外,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今年以来,保监会下大力气打击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系列活动,保险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但是保险行业不诚信现象仍时有发生。梁涛表示,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切实改进保险服务,帮助保险公司转型升级。保险公司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