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时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电子)董事长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在收购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达股份,后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9份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一致通过《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庄敏及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214条所述违法行为,中达股份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1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2)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爱平、王务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联评估)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风险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等问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联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中联评估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杰钢、贠卫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