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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态

2020年底,南京将建成集体租赁住房30万平方米
江苏消费网 (2018-01-26)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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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 (记者 费婕)1 月 25 日《南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出炉。按照规划,到 2020 年底,南京预计建设集体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左右。

  试点项目选址有讲究

  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土地从何而来?如何选址?

  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按照充分尊重农民集体自主意愿的原则,确定试点项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以有意愿和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手续。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 50%。

  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园区布局,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建设等,根据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分布情况,综合选取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配套设施完善、居住需求旺盛、建设规模适中、便于实施启动的地块作为试点项目选址。

  建成后可申领不动产证

  方案规定,试点项目用地纳入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鼓励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和亟需转型的村镇企业用地;支持在行政区范围内使用通过土地整治形成的建新指标,整合分散、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保障试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新区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实施主体应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并依据立项批文、规划条件等向所在区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初审并按规定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及登记手续。

  集体租赁住房建成经验收通过后,可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应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赁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租金水平不超周边区域

  方案中规定,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应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禁止以租代售;禁止承租人转租、闲置以及改变用途。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运营管理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市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范畴,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为确保集体租赁住房项目规范运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可以由市、区住房保障平台整体租赁集体租赁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房源。

  集体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涵盖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市场监测的南京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统筹开展对集体租赁住房经营进行全程监管。其运营收益分配应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及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前提下,按照利益共享原则,实行项目投资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按项目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集体租赁住房等相关集体资产,完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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