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余知都
湖南长沙一房地产开发商因一房二卖尝到了苦果。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一房二卖案,判决房地产开发商退还消费者购房款143.5万元,并赔偿消费者143.5万元。
开发商一房二卖
2014年年初,长沙消费者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楼盘的两套商品房。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两套房屋首付款合计14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并约定一年内开发商为李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同日,李某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10067元。
2015年3月底,眼看就到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李某多次向开发商催办,但开发商找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多次交涉未果后,2015年6月17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期间,李某在为房屋办理保全过程中意外发现,其购买的两套房屋早在2013年9月29日就被开发商卖给了另一购房户李某萼,且办理了相关登记。“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别人,继而隐瞒事实再次将房屋出售给我,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在知道自己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143.5万元。
法院支持“退一赔一”
2016年2月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公司在与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某萼同意,也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原告李某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李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李某解除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原告李某的购房款143.5万元全部退还。
法院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隐瞒两套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获得退赔
2016年12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3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