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盐城6月19日电(马焘焘)自《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江苏省物价局相继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那么盐城市物价局对此出台了哪些贯彻意见?盐城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在管理思路、管理模式、管理范围等方面都有哪些新的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盐城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徐维秀。
徐维秀介绍说,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显著变化是突出布场意识、契约精神、业主自治、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目前除新开楼盘的前期物业外,其他非前期物业服务都已具备市场化条件,形成了市场竞争,其收费管理也具有了放开的条件,有利于业主自治。业主可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与到物业服务管理以及收费标准制定等决策上来。此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调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关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者,徐维秀告诉记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内,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并形成合同形式明确。3月15日,盐城市市物价局、房管局公布了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即:多层住宅三、四、五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45、0.55. 0.65元/平米/月;高层、小高层住宅三、四、五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8、 0.9. l.0 元/平米/月。普通住宅非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具备成立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收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徐维秀介绍,在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分摊方面,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核算,按实际支出和约定分摊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而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年终按实分摊收取,也可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费用分摊标准,采用定额预收、余额滚动核算的方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布收支及分摊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新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实施前的公共能耗分摊核算的口径还包括电梯检测和维保费用。
另外,徐维秀还告诉记者,业主在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自主权主要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来实现。“除上面所说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有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权利外,其还对本小区内其他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和监督权。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