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的房屋等了3年还未到手,房产证上却已是他人的名字,让购房者气愤不已。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购房款。
2010年11月,陈某看中了一套某楼盘开发的别墅,建筑面积485平方米,总价309万余元。当时房屋还未竣工,陈某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了首付款支付期限。2011年6月,陈某按约向开发商支付了85万元首付款,开发商出具了相应的收据。陈某满心希望地等着自己的房子,但是开发商既不催陈某交付剩余房款,也不和他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3年,疑窦丛生的陈某到相关部门查找该楼盘的情况,结果却令他大吃一惊:订购的房屋已不属于自己,开发商在2012年底就与某贷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了备案。2013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单并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首付款。
审理中,陈某诉称,自己曾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购房合同,但总是遭到各种理由的推拖,现在房子是不指望拿到了,只希望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退回来。而开发商拒不到庭,也未作辩解。法院经调查发现,开发商曾以多套房产抵押,向小额公司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借款,就将房子过户给了贷款公司,陈某便成了受害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该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接收了陈某的购房款,但在未催告陈某交付剩余房款,也未与陈某解除订购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返还陈某定金10万元,并退还购房款85万元。
(华茜 金民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