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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越湖名邸业主投诉:兴力达房产“指鹿为马”
江苏消费网 (2013-10-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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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期房时说好的一楼架空结构,等到拿现房时却发现没有了;业主要求兑现当初承诺时,开发商却称是售楼人员的个人行为,应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准,对业主的要求不予理睬。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几十名业主向《江苏消费网》反映了他们遭遇的闹心事。



 

越湖名邸售楼中心

 
消费者拿房后发现没有售楼时承诺的底层1.5米架空
 
据苏州市吴中区30余位消费者代表葛先生介绍,去年2月至12月间,他们先后购买了苏州兴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兴力达房产)开发的越湖名邸二期小高层(共11层)期房,所购楼层均为一层。当时,公司销售人员徐经理等多人先后带他们去看越湖名邸一期的房子,并承诺二期房子和一期的一样,有底层架空1.5米和墙底部有雨水坡。


 
越湖名邸一期的楼盘底层有1.5米架空
 
然而,今年7月,他们拿房后发现,现房与当初售楼人员所说的截然不同,拿到的房子根本没有架空1.5米,阳台离地面最多只有20公分,紧挨着地面,有的甚至外面的绿地都比阳台还要高,墙底部的雨水坡也没有,导致下雨后,墙体潮湿。


 
越湖名邸二期的楼盘底层没有1.5米架空
 
7月28日,他们集体将情况反映给售楼中心的徐经理。徐经理答应将此事反映给公司。
 
8月16日,在长桥街道办公室召开关于越湖名邸二期一楼房屋问题会,参会单位有街道办、区信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针对业主代表提出的当初售楼人员承诺的一层架空和没有雨水坡问题,开发商刘总现场答复称,二期一楼没有架空1.5米,徐经理销售时的介绍属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
 
为此,购房人代表到吴中区规划局查看相关规划图纸,发现二期规划图确实没有一楼架空1.5米的设计,也就是目前的现房结构。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这个架空结构,一楼的安全、潮湿、通风、噪音、采光等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房子也大为贬值,当时就不会考虑买底层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对他们构成了“欺诈”,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关损失赔偿和地面及墙体防水等善后处理。
 
开发商称售楼人员宣传属于个人行为 以合同为准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记者电话联系了徐经理,但他不再多说,含糊表示已与业主谈妥。至于谈妥什么?徐经理不愿回答。此后,记者先后两次电话采访刘总,对方均未接听。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9月5日,记者特地赶赴苏州展开实地调查。当天上午,记者先后来到越湖名邸的一期和二期楼盘现场,发现架空结构等情况确实如消费者所述。
 
随后,记者来到苏州兴力达房产售楼中心,恰巧见到该公司负责人刘总。刘总向记者解释称,销售人员的售楼宣传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一切以最终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并称此事经过当地的规划局、住建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也做过相应解释,开发商不会做任何处理。
 
针对消费者的诉求,刘总认为,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转卖,退房的话,开发商可以承担贷款利息;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现状,有相关证据的话,可以选择诉讼渠道。
 
《购房合同》:一、二期均未约定1.5米架空
 
对于开发商的上述说法,记者先后来到苏州市吴中区规划局、信访局和消保委。
 
在吴中区规划局办公室,记者填写一份查档申请表,对方答应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提供相关楼盘的规划信息。
 
随后,记者来到吴中区信访局,受理窗口一位男工作人员以需通过区委宣传部联系安排为由,拒绝介绍当时处理的具体情况。
 
记者随即又来到吴中区消保委,马秘书长向记者介绍称,他刚拿到此事的相关材料,消费者此前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寒山闻钟”论坛和市政府12345热线分别进行了投诉。之前,此事交给开发商所在地的城区工商分局具体处理,该分局秦姓局长曾找过开发商,但对方以自身手续都合法、没有问题为由,拒绝接受调解。


 
越湖名邸一期底层有架空1.5米,但合同并未约定
 
此后,根据吴中区规划局提供的越湖名邸一期、二期的规划信息和消费者购房合同等相关情况,记者对比后发现,一期虽然有架空1.5米结构,但在合同中并未注明;而二期没有架空1.5米,合同也没有标明。


 
越湖名邸二期底层没有架空1.5米,合同也未约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消费者所属的二期购房合同中第二十条规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出卖方及其出卖方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或提供的售楼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房、模型,按下列第【2】款方式处理:【2】双方自行约定:按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2条处理。而补充协议第2条规定:买受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出卖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尤其是该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五中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中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出卖方责任的、加重买受方责任或排除买受方权利的条款。
 
对购房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售楼宣传应视为要约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上述情况,记者咨询了消协和律师等有关人士。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或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省消协有关人士认为,售楼人员的宣传应属于职务行为,应将楼盘的真实信息告诉消费者,不得进行隐瞒和选择性告知,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其宣传内容特别是关于楼盘规划的结构设计情况,对消费者的购房选择有重要的影响。而作为二期楼盘的销售人员,知晓二期没有架空1.5米的规划信息和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却在销售时依旧承诺与一期存在相同的架空结构,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故意欺骗、误导之实,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更好的促成售楼交易。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许利律师表示,对于销售人员的楼盘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涉嫌违约,至于业主的联名签字以及与开发商之间交涉的相关音像资料,都属于相关诉讼证据,是否构成欺诈,则需要由法院来认定。(刘军 陈宜庆 文/摄)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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